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9 月 2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10089077 號函辦理。(來函如附件) 二、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教師於聘任前發生結婚、分娩、流產、配偶分娩或流產及配偶或親屬死亡之事實,於聘任後得依各該事實所定給假日數,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不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假。 三、詳請參閱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給假事實處理說明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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