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 112 年 10 月 20 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桃教小字第 1120102384 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原定日期 112 年 12 月 16 日星期六,因講師另有公務,故調整為 112 年 12 月 9 日星期六辦理一天研習。 |
三、 | 請北區學校(桃園區、大溪區、八德區、龜山區、蘆竹區 及大園區)優先薦派綜合活動領域召集人參加研習,請於桃園市教育發展資源入口網(美華國小)登錄報名。 |
四、 | 教育局同意參加人員以公假登記,參加人員自執行勤務當日起 2 年內申請補休(得課務排代),不另支給加班費;各校倘有課務排代需求,請提報經費概算及課表報局。 |
五、 | 綜合活動領域輔導小組團員為工作人員,亦得擇日補休並課務排代。本案辦理活動期間所遺課務得 依規定聘請代課教師並得支領代課鐘點,並由教育局 112 學年度精進計畫統籌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