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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君 - 教導處 | 2024-03-19 | 點閱數: 21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13 年 3 月 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35500248 號函辦理。
二、 本計畫係國教署配合行政院 111 年 7 月 15 日院臺文字第 1110021377 號函核定「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 111 115 年)」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辦理,獎勵及補助事項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獎勵及補助計畫):
(一) 以下所稱教師,為任職學校編制內具合格教師證之正式教師(含具合格教師證且聘期 3 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二) 補助項目:
1、 補助貴校實施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文課程之教材資源費用:鼓勵充實校內本土語文合格師資,且於 113 學年度優先安排校內符合資格之教師進行授課,以每師 1 萬元、每校最高 2 萬元之基準,補助貴校本土語文教材資源費用。貴校就該名符合資格教師以申請 1 次經費為限(含以前年度之申請)。
2、 補助貴校課務調整所需鐘點費:貴校提供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於 113 學年度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期間,每週最高減授 2 節課進行學分班課業準備之課務調整,補助貴校所需安排代理、代課、或超時授課教師之鐘點費,公立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 3 萬元、最高補助 18 萬元;公立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 4 萬元、最高補助 24 萬元。貴校就該名符合資格教師以申請 1 次經費為限(含以前年度之申請)。
(三) 執行期程:自 11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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