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 9 點,業經本府 113 年 12 月 18 日府教中字第 1130333307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檢附本府發布令及「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 9 點修正條文各 1 份。 |
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444
※請本校具教師證代理教師,請檢附下列資料送交人事辦理提敘作業:
1.現職聘書、最高學歷證書、教師證書,影本均請註記「與正本相符+簽名」。
2.「職前年資明細表」與擬提敘代理教師年資證明文件(聘書/敘薪通知書/離職證明書)。
*採計原則:公開甄選或教評會同意續聘/代理期間服務成績優良/每段年資確實滿 3 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