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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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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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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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
39
主旨: |
有關教育部研編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下稱防治指引),請貴校納入教職員工聘約之附錄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 年 2 月 2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46000464A 號函辦理。 |
二、 |
查教育部前以 113 年 5 月 2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2191 號函檢送旨揭防治指引(本局 113 年 6 月 4 日桃教學字第 1130051098 號函諒達),並請國教署綜整研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之指引,督導所轄學校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
三、 |
復查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38 條規定:「(第 1 項)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爰防治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應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
四、 |
本案國教署經召集各地方政府及教師團體代表討論後決議,不另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指引;惟為維護校園安全,請貴校將旨揭防治指引以附錄形式納入學校教職員工聘約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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