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本府各機關(構)及學校辦理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應落實事項,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本府 114 年 6 月 6 日准簽辦理。 |
二、 | 為利本府出國計畫預算有效運用,請各機關(構)及學校落實下列改善事項: |
(一) | 出國計畫應於執行前簽奉核准,應注意簽辦出國案件之時效。如臨時因應國外邀請,應專簽新增出國計畫,不宜變更年度核定計畫經費支應。 |
(二) | 年度出國計畫如未執行完竣,不得保留至次一年度執行;如確因業務需求有必要性,應於次一年度提請因公派員出國計畫案審查會審查。 |
(三) | 應本撙節原則自行審酌出國地點及事由之相似性,避免重複考察相同地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