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1 月 10 日臺教師(四)字第 1142603209 號函辦理。 |
| 二、 | 教育部配合「教育實習成績評定指標與評量基準」114 年 11 月 3 日修正發布,修正各師資類科教學演示評量表。 |
| 三、 | 各師資類科教學演示評量表修正說明如下: |
| (一) | 所有師資類科: |
| 1、 | 新增填寫說明,讓評分者可以更清楚評分及填表方式。 |
| 2、 | 依 114 年 11 月 3 日修正發布「教育實習成績評定指標與評量基準」,修正指標、表現指標與參考檢核重點,以及相關用詞。 |
| 3、 | 新增備註說明教學演示及其評量之目的,並提供「表現指標與參考檢核重點」對應之評量等第內容,讓評分者有更具體的評分依據參考。 |
| (二) | 幼兒園師資類科: |
| 1、 | 因幼幼班並無做為教育實習場域,爰刪除幼幼班選項。 |
| 2、 | 幼兒園教師需具備協同教學的能力,爰教學演示評量表新增 C-4-2 細項指標。 |
| (三) | 國民小學、中等學校師資類科: |
| 1、 | 填表者身分別調整:「相同領域教師」選項後新增「校內」和「校外」兩個選項供填表者勾選,另新增「不同領域教師」選項,並於其後增列「校內」和「校外」兩個選項供填表者勾選,最後新增「其他」選項。 |
| 2、 | 填表者專業背景部分,將「領域」修正為「領域/科目」,涵蓋範圍較為完整。 |
| 四、 | 旨案修正之「教育實習成績評定指標與評量基準」及各師資類科教學演示評量表,自 115 年 2 月 1 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