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請貴校運用朝會、週會或其他集會時間加強宣導學生寒假暨春節期間應注意事項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 110 年 12 月 17 日府警保字第 1100330319 號辦理。 |
二、 | 寒假自 111 年 1 月 21 日起至同年 2 月 10 日止,期間結合春節連續假期(自 1 月 29 日起至 2 月 6 日止),學生於長假期間無課業壓力,容易流連在外或沈溺於娛樂、遊藝場所,恐染濫用藥物或被幫派利用而有觸法行為。 |
三、 | 請各校運用朝會、週會、結業式或其他集會場合加強學生法治教育宣導(犯罪預防及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網路賭博與參加不良組織),以防發生觸犯法律之憾事。 |
四、 | 另請學校加強維護校區安全及協助警察局執行保護青少年暨維護學生校外生活安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