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 Slider
  • Slider
:::
陳淑君 - 教導處 | 2026-01-14 | 點閱數: 17
1、 第一順位: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推動公立國民中小學雙語生活化校園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或 3 個月以上的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2、 第二順位:參與縣市自辦/其他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
3、 第三順位:參與縣市自辦/其他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 3 個月以上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二) 旨揭學分班開班地點將於調查各縣市教師進修需求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班,課程預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實際情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公告為主):
1、 第一階段( 3 學分, 54 小時): 115 年 7 至 8 月。
2、 第二階段( 2 學分, 36 小時): 115 年 9 至 12 月。
3、 第三階段( 1 學分, 18 小時): 116 年 1 至 2 月。
4、 第四階段-回流課程( 6 小時): 116 年 7 至 8 月。
(三) 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國民小學教師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1、 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 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5 年內( 1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