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為辦理本府 115 年度廉潔楷模選拔及表揚作業,請依說明事項遴薦人員參加,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選拔及表揚實施要點」(下稱本要點)辦理。 |
| 二、 | 請依本要點辦理旨揭遴薦作業,重點如下: |
| (一) | 為鼓舞員工士氣,促進廉能政治,本府每 2 年定期選拔廉潔楷模,並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為對象。有關遴薦資格條件,請參酌本要點第 3 點所列各款情形: |
| 1、 | 拒收餽贈財物:對於主管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不正利益,堪為廉能正直之典範。 |
| 2、 | 協助肅貪成效: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因而發掘貪瀆不法案件或促進行政肅貪成效,對提升機關形象及保障人民權益具有重大貢獻。 |
| 3、 | 防貪瀆省公帑:研提具體業務防弊措施經機關予以採用,或執行、監督採購營繕工程業務,有效防止貪污舞弊或節省巨額公帑,具有重大績效。 |
| 4、 | 端正政風工作:協助策劃、推動、執行端正政風工作,著有重大創見,提經上級核定有案。 |
| 5、 | 其他廉潔事蹟:其他有關維護本府廉潔政風,足為廉潔表率,轉移政治風氣。 |
| (二) | 選拔方式: |
| 1、 | 請各機關依前開條件,於 115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三)前推薦 113 年 6 月至 115 年 6 月間具廉潔事蹟之人員,並請人事及政風單位協助檢視該人員是否具本要點第 4 點各款不予提報之情形,填妥「115 年度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推薦表」(如附件 1 )、「115 年度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資格審查表」(如附件 2 )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函報本府政風處,另請將上開附件電子檔傳送至承辦人信箱(10022702@mail.tycg.gov.tw),俾利辦理後續評審事宜。 |
| 2、 | 本府教育局、警察局、衛生局、民政局、地政局及文化局之所屬機關及學校,由各一級機關統籌遴薦。 |
| 三、 | 檢附「115 年度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推薦表」與「115 年度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資格審查表」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