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11 年 05 月 17 日府人考字第 1110130842 號函辦理。
二、有關「居隔 3+4」期間,考量兒童照顧安全,以不提供及使用托育服務為原則。
三、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兒童之需求,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不支薪)。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至居家托育人員及其收托之兒童,如有前述情形,亦得比照辦理。
四、詳請參閱附件市府、人事總處及衛生福利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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