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送本府海管處「草漯沙丘地質公園場地使用申請須知」發布令影本及相關附件 1 式,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海管處 111 年 5 月 30 日桃海管字第 1110003935 號函辦理。 |
二、 | 草漯沙丘前於 109 年 6 月 11 日公告指定為地質公園,爰為妥善 管理維護草漯沙丘原有地形地貌,凡有使用該園區進行公共 工程、學術研究、影片拍攝、環境教育、生態保育、文化創 意、休閒體育活動者,應依旨揭知規定向該處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始得使用。 |
三、 | 承上,申請人未依規定將場地回復原狀,或違反管制事項,申請日起算 2 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