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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導處 | 2022-06-15 | 點閱數: 59
主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業經衛生福利部於本(111)年 5 月 6 日以衛授疾字第 1110100611 號公告修正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6 月 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61972 號函辦理。
二、 本次修正係新增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為旨揭條文公告之物。
三、 本案附件可逕至本局首頁/肺炎防疫/新冠肺炎防疫專區處查詢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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